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公告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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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1/06/27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提高全民文明意识,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

(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

(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

(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

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

二、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

(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

(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

(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三、对违反不履行禁止吸烟职责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

(一)本公告第一项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由相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7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有关媒体予以曝光。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巴中市卫生局

巴中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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