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区工发〔2012〕15号 关于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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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3/16

 巴区工发〔2012〕15号

关于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
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

区教育工会,各工委,各基层工会,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
  为深入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劳动保障监察在促进我区社会经济发展、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法律保障监察协调配合,根据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巴市工发[2012]32号文](简称《指导意见》)的要求,现就我区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的重要意义
  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是有组织的群众监督,是劳动法律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健全的组织基础和广泛的群众基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代表国家对劳动法律执行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机制,促进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将进一步加大劳动法律的监督、监察力度,对健全和完善我区劳动法律监督、监察体系,推动劳动法律的贯彻实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加快经济发展发挥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扩大监督工作覆盖面
  (一)根据《指导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将成立巴州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吸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作为监督委员会成员。同时要重点推进街道、乡镇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到今年8月底,实现街道、乡镇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组建率达80%以上,确保劳动法律监督工作有人抓、违法行为受查处。
  (二)加大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组建力度。企业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关系到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全局,既是监督体系的基础,也是监督工作的第一线。职工200人以上的基层工会应当设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不足200人的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或聘任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到2012年底,基层工会设立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比例要达到75%以上。
  (三)积极探索工人劳动法律监督与劳动保障监察协作的形式和途径。为破解企业工会监督组织建设和履职难的问题,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配合,在非公企业和中小企业较多的地区,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的建立与监督形式,不断创新监督方式、完善监督措施。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给予积极的支持和指导,保障其有效开展工作。
  (四)积极推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对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整改意见书”及劳动监督行政部门的“劳动法律整改建议书”制度,提高监督成效,使工会组织受理的劳动侵权案件处理率提高到90%以上。
  三、相互协调,大力加强劳动法律监督制度建设
  各级工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工作联系制度。区总工会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半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我区贯彻实施劳动法律法规中的突出问题;区总工会法律部门与区劳动监察机构要建立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通报工作情况,分析解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中存在的难点、热点等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具体措施。对我区内用人单位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所引起的拖欠工资、社会保险等重大群体性案件,要及时召开例会,研究对策,提出解决措施、建议,做好重大事件和重要信息的通报工作。
  建立健全从同级工会和基层工会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制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从同级工会和基层工会中聘请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发现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如用人单位拒不整改,应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和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报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工会劳动保障法律监督员反映的违法问题应及时调查处理。
  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
  各级工会、社保行政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深入基层,加强调查研究,听取职工对用人单位贯彻劳动法律的意见和要求,了解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的情况,切实掌握第一手资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做好劳动保障书面审查、举报投诉案件查处的同时,要主动与各级工会通报相关情况,听取工会意见和建议。区总工会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将联合开展两次以上的劳动法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活动。要以规范用人单位用工、维护和谐劳动关系为目的,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纠正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在严格执法的同时,给予新闻媒体曝光,加大其违法成本。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区总工会建立案件处理反馈制度,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对工会反映的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五、加强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建设,从源头上对用人单位进行劳动法律监督
  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将建立与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的联系制度,督促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矛盾预警机制,开通相应热线、畅通信息反馈,方便基层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员随时上报劳动关系矛盾预警信息,也便于及时准确掌握情况,积极排查和应对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稳定因素。
  六、建立健全信息上报工作制度
  各基层工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要切实做好本辖区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严重违法经营引发的职工队伍稳定的突发事件等信息的收集和上报工作,为确保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提供可靠的信息服务。同时,每年要把加强协作、创新工作、联合执法等情况进行总结,于当年12月10日前分别报送区总工会法律女工部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部大队。


                  巴中市巴州区总工会
                 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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