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日报评论: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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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1/08/25
在刚刚闭幕的全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先进表彰暨经验交流会上,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强调指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把解决广大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切实维护其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职工权益相统一,同时调动劳动关系主体双方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企业与职工群众协商共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要从不同类型企业的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分类指导,既整体推进,又突出重点、突破难点。
近年来,各地从实际出发,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成效明显。比如,得益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一些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得益于“和谐企业”的创建,一些企业抱着“和谐企业”这块“金字招牌”,企业发展顺风顺水。
结合新的形势,抓好这次全国会议各项部署的落实,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对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上,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主要矛盾,针对突出问题,对症施策,着力抓好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并保障其实施、合理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努力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支持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重点任务的落实。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并保障其实施。为应对和破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纠纷,近年来各地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文件。这些法规、政策为规范和引导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及制度支撑。让法规说话,让制度说话,这是依法治国的大势所趋,也是破解劳动关系现实难题的必然归宿。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领域会出现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法规的落实,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我们的任务依然严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突出重点,不断突破难点。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原则是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在这一原则下,各地积极推进最低工资制度、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健全。各级工会全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日益扩大,一些地方已初步形成“企业协商重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行业协商重点制定统一的工时和工价标准、区域协商重点解决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明晰有效的协商模式。类似的创新模式在各地还有不少。与此同时,还有一些突出问题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比如有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的用工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不尽完善;有些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困难;有些企业忽视职工发展需要,等等。这些都有待我们认真研究,找出破解之策。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通过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来实现。因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注重源头治理,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谋事在先,事半功倍。其中,既要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自主协商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一些重大问题,也要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见微知著,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简单问题演变成复杂问题、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问题;既涉及如何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又涉及如何完善诉讼制度,搞好裁审衔接。正如这次会议所强调的,形成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是有效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
切实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等领导的讲话精神,要求我们必须深刻领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和内在运行规律。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再上新台阶,需要我们保持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与时俱进的工作方式应对复杂的现实挑战。其中,尤其要在探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见成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进步,更好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近年来,各地从实际出发,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进成效明显。比如,得益于集体合同制度的推行,一些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得益于“和谐企业”的创建,一些企业抱着“和谐企业”这块“金字招牌”,企业发展顺风顺水。
结合新的形势,抓好这次全国会议各项部署的落实,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再上新台阶,我们要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对我国劳动关系的性质、特点、发展趋势的分析判断上,总结各地的成功经验,凝聚共识,形成合力。
习近平在讲话中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抓住主要矛盾,针对突出问题,对症施策,着力抓好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并保障其实施、合理调节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建设、努力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加强企业党组织建设、支持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重点任务的落实。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必须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并保障其实施。为应对和破解劳动关系中的矛盾纠纷,近年来各地制定了一系列地方性法规及政策文件。这些法规、政策为规范和引导劳动关系的和谐有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规及制度支撑。让法规说话,让制度说话,这是依法治国的大势所趋,也是破解劳动关系现实难题的必然归宿。随着企业组织形式、用工方式、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劳动关系领域会出现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如何进一步完善劳动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法规的落实,把劳动关系的建立、运行、监督、调处的全过程纳入法制化轨道,我们的任务依然严峻。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需要突出重点,不断突破难点。劳动关系的核心问题是工资收入分配。完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的原则是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平等协商确定、政府监督指导。在这一原则下,各地积极推进最低工资制度、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建立健全。各级工会全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覆盖面日益扩大,一些地方已初步形成“企业协商重点建立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行业协商重点制定统一的工时和工价标准、区域协商重点解决职工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明晰有效的协商模式。类似的创新模式在各地还有不少。与此同时,还有一些突出问题影响着劳动关系的和谐,比如有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和非公企业的用工不规范;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不尽完善;有些中小企业发展面临困难;有些企业忽视职工发展需要,等等。这些都有待我们认真研究,找出破解之策。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要通过正确处理劳动关系中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来实现。因此,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调解为主,注重源头治理,完善政策措施,及时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谋事在先,事半功倍。其中,既要建立健全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等自主协商机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及时有效地解决劳动关系领域一些重大问题,也要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见微知著,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简单问题演变成复杂问题、局部问题演变成全局问题;既涉及如何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的基础性、前端性作用,又涉及如何完善诉讼制度,搞好裁审衔接。正如这次会议所强调的,形成反应灵敏、运转有序的协调劳动关系机制,是有效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的关键。
切实做好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工作,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等领导的讲话精神,要求我们必须深刻领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对于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大意义,准确把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关系、劳动关系的发展变化和内在运行规律。推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再上新台阶,需要我们保持强烈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与时俱进的工作方式应对复杂的现实挑战。其中,尤其要在探索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见成效,以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新进步,更好地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