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基本概念…………………………………
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二、工资和劳动报酬的含义…………………………………………………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含义………………………………
第二章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规章政策文件……………………………………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分配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综合参考的因素…………………………………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一、产生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二、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三、向企业方提出书面要约…………………………………………………
四、基层工会与企业召开协商会议进行协商………………………………
五、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六、基层工会与企业协同做好集体合同送审、备案和公布工作…………
第五章 工资集体协商参考文本………………………………………
参考文本一:职工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参考文本二:企业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参考文本三: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参考文本四: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参考文本五: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参考文本六: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参考文本七: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参考文本八: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参考文本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报告书……………………………………
参考文本十: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参考文本十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决议…………
参考文本十二:工资集体合同报审说明书…………………………………
参考文本十三: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书………………………………………
参考文本十四: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参考文本十五:国有企业(公司)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参考文本十六:股份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参考文本十七:民营企业工资集体协议书文本……………………………
参考文本十八:合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参考文本十九:区域工资集体合同书文本…………………………………
参考文本二十: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第一章 工资集体协商相关基本概念
一、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
1、集体协商: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与用人单位代表之间,或者企业代表组织与工会组织之间),就有关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而进行的商谈交涉行为。
《集体合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签订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以及确定相关事宜,应当采取集体协商的方式。集体协商主要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
2、集体合同:指用人单位与本单位工会(或者企业代表组织与工会组织之间)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一般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和专项集体合同两种形式。(参见《集体合同规定》第三条)
二、工资和劳动报酬的含义
1、工资的含义:指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表现形式。通俗地说,工资是指劳动者付出劳动之后取得的货币劳动报酬。具体讲,是指职工在一个劳动组织之内,依照个人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按照事先约定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以货币形式取得的劳动收入,是职工主要的生活来源。
2、劳动报酬的含义:指劳动者因提供劳动而获得的所有收入的总和。具体讲,是劳动者从事体力或脑力劳动所获得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回报,是劳动者依据按劳分配的原则,通过货币或实物,主要在初次分配领域实现的所有收入的总和 。
劳动报酬包括三部分,工资是重要内容:
(1)货币工资,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各种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是劳动力价值或价格的货币表现形式;
(2)实物报酬,用人单位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品和服务等;
(3)社会保险,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险部门支付的失业、养老、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金。
三、工资集体协商的含义
工资集体协商:指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在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职工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支付办法、工资标准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行为。
四、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协议)的含义
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也称“工资协议”),是指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方代表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专门就职工劳动报酬事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已订立集体合同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参见《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2、工资集体协商与工资集体合同的关系。两者之间是程序与结果的关系。工资集体协商是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必经程序和重要阶段,而达成共识、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资集体协商的结果。
3、二次工资集体协商 指企业下属各单位工会(或者区域、行业内各企业工会),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开展二次工资集体协商,与行政方签订补充协议,但确定的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标准不得低于本企业、本区域、本行业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参见国家三方于2005年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第二章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政策依据
一、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律依据
1、工会作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法律依据
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
我国《工会法》第六条规定:“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第二十条规定: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会签订集体合同,上级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因此,代表职工与企业就保护劳动者核心经济利益进行协商,与用人单位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是工会依法维权的职责所在。
2、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 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两处“可以”均为授权性而非选择性规范)
《劳动合同法》总则部分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第六条规定,工会应当“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3、在行业和区域建立集体协商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4、建立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5、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五条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6、集体协商争议处理和违约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
《劳动法》第八十四条规定, 因签订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有关各方协调处理。
《工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和《劳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企业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提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会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7、集体协商法律程序方面的规定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和《工会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中规定, 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劳动法》第三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中规定,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8、职工方协商代表权益保障方面的法律规定
《工会法》第十七条规定, “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时,不得随意调动其工作。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当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的同意。”“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第十八条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在运用以上法律法规过程中,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可以”的规定。按照法律规范的法定行为模式一般有三种:(1)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规范),大多是“可以”;(2)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规范),大多是“应当”;(3)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规范)。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对“可以”两字,法律界和大多工会组织认为,集体协商是一种授权性规范,这种权利是法律授给工会或全体职工的,职工方有要求协商的权利。另外,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对象,任何法律意义上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和剥夺的。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规章政策文件
1、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部颁规章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集体合同规定》。
1994年12月,原劳动部颁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1997年2月,原劳动部出台《外商投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几点意见》。
2000年1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2004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最低工资规定》。
2004年1月,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修订后的《集体合同规定》。
2、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政策文件
1996年,三方四家发出了《关于逐步实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
1998年4月,全国总工会出台《工会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意见》。
2001年11月,三方四家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通知》等指导文件。
2005年2月,国家三方下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
2006年,国家三方下发《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2008年6月,全总先后下发了《关于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意见》和《关于建立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的意见》。
2009年7月,全总发布《关于积极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意见》。
2010年5月,国家三方下发《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
3、我省工资集体协商的相关政策文件
2000年,我省发布了《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
2002年,省劳动厅、省总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意见》
2008年,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下发了《关于大力推进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2010年,省委办、省政府转发了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四家《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0]34号)
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规定(2010年底已经公开征求意见,2011省政府立法侯选项目)
4、工资集体协商在工会全局工作中的地位。
(1)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依法履行基本职责,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是集体合同的重要内容。
1994年12月,全总十二届二次执委会议提出的工会工作总体思路,强调要把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工会依法调整企业劳动关系的主要手段,将集体合同工作作为工会工作的“牛鼻子”,举全会之力着力推进。
2000年12月,全总十三届三次执委会议明确提出,调整劳动关系是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途径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维护职工经济利益的主要手段;把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实行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重要内容。
(2)工资集体协商是工会集体协商工作的重点。
2005年12月,王兆国主席在全总十四届七次主席团(扩大)会议上提出:“大力推行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从而明确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在集体协商工作中的重要位置。
(3)“工资集体协商是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取劳动报酬权益,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工资分配决定机制和正常调整机制的有力措施。”从而指明了工资集体协商对于保障职工劳动经济权益和完善收入分配制度的重要作用。
附:1、川委办[2010]34号文件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4 部门(单位)《关于进一
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川委办〔2010〕34 号
省总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联、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0 年10 月15 日
省总工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工商联 省企业联合会(省企业家协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集体合同规定》、《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3 部门《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2 号),建立完善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双方的积极性,努力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职工收入增长的双赢目标,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收入分配问题。党的十七大明确提出“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要求,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出了“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要求。当前,我省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部分企业的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诉求未能达到有效沟通,企业发展、职工成长和企业困难、共同承担的利益共同体还未有效形成,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面临挑战。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完善“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国家宏观监控指导”的企业工资分配新机制的关键环节,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理顺企业分配关系的客观需要,是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内在要求。切实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企业健康持续发展,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必要性,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力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思路,准确把握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本原则、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按照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科学、有序推进;坚持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正确处理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其他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企业所有制形式、用工方式、薪酬标准等方面的具体实际,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协商重点,积极培育不同类型的集体协商主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社会对话、企业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切实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努力做到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二)目标任务:推动所有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从2010 年至2012 年,力争用3 年时间基本在全省各类企业中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中,2010 年工资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75%以上,2011 年达到85%以上。在小企业要积极推行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签订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要逐步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三个机制:(1)工资共决机制。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协商代表定期与不定期地就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经常性协商。(2)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通过双方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调整,与企业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及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3)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杜绝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要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使工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
三、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建立和完善要约制度。要约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一步,协商双方均可发出要约。各级工会组织要利用岁末年初等有利时机,通过“要约行动月”等形式,积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要约行动”,主动向企业实施要约行为。必要时,上级工会组织应接受企业职工邀请代行其要约权。被要约方要及时作出回应,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其中一方不响应要约的,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及时协调解决。
(二)建立和完善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合同是协商的产物,协商越充分,工资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操作性越强,越能发挥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为保证协商的顺利开展,要建立和完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前提和基础。协商制度应对协商程序、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前的要约等行为进行规范,协商双方要共同遵守。
(三)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各类企业都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坚持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对缺少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幅度等具体内容的文本应不予审议。坚持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确保工资集体合同履约、兑现。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动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后形成的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建立和完善履约监督检查制度。工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合同履行。双方协商代表要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沟通,经常协商,形成共识;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巡视检查,督促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律监督、工作监督,人民政协参政议政、反映社情民意的民主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监察监督和工会组织法律监督检查的作用,确保要约、应约、协商、签约、报送、履约等全过程的规范化运行,为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全面履约提供有力保证。
(五)建立和完善争议调处制度。因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视情况主动进行协调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人员,共同协调处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的争议。企业和职工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以协商不成为由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且上级工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警示后仍拒绝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责令其整改,直至给予经济处罚。
四、强化分类指导,进一步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开展全面协商,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工资增长成为常态。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在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发放,使工资保障成为常态。公司制企业重在分配关系协商,正确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分配的关系,确保合理分配关系成为常态。非公有制企业应加快工资集体协商步伐,重在协商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等,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常态。实行不同工资制度的企业要开展针对性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使工资分配制度共决常态化。
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等同类小型企业集中的地区,要通过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议覆盖企业,增强双方的协商力量,提高工资集体合同的质量。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要与行业(区域)性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协商主体合法、协商代表产生规范、协商程序严格。企业一级的工资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构建齐抓共促的工作格局
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从本地区实际出发,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规划和目标措施,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部署,明确工作职责,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加以推进,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主抓、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要将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纳入本地“六五”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制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要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力度,充实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街道(社区)、进乡镇,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深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严格工资集体合同的依法审查,切实做到协商代表产生合法、签订程序和合同内容合法,全面规范工资集体行为。要加强监察执法,将工资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保障年检的重要内容。
各级工会组织要履行好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职责,切实维护职工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要大胆行使要约权,主动向企业方发出要约,积极反映职工协商的愿望和要求,搭建协商对话平台,畅通诉求渠道。要加强工资协商指导员的聘任、培训、委派和考核工作,及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职工有合理要求时,上级工会组织、工资协商指导员要代表其进行协商。要积极探索和推行企业工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不断增强职工方力量,努力实现协商双方力量均衡,寻求适合企业并为双方所接受的工资分配方案、办法及标准。要切实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筹备并召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平等协商、成果共享、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企业管理机构要加强管理和监督,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诚实守信。要搞好对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对适合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积极指导、帮助建立行业(区域)性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与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对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要引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体制,加强协调劳动关系实体建设,加强社会对话,畅通各方诉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明确职责,制订工作计划,将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抓实抓好。要加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要及时协调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普遍性问题的研究解决。要加强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和工资集体合同等进行联合检查,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2、巴委办[2011]116号文件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总工会等5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在企业普遍
建立工会组织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经济开发区商贸园管委会:
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推进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巴中市委办公室
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8日
市总工会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国资委
市工商联 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
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5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0]34号)精神,大力推动依法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和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下简称“两个普遍”),建立完善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双方的积极性,努力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职工收入增长的双赢目标,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不断增强做好“两个普遍”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实现“两个普遍”是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从工会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出发,向各级工会提出的明确要求,是深入践行“组织起来、切实维权”工会工作方针的重大举措,是维护职工队伍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的关键所在。当前,我市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部分企业的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劳动关系双方的诉求未能达到有效沟通,企业发展、职工成长和企业困难共同承担的利益共同体还未有效形成,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面临挑战;企业工会组建不彻底,职工的合法权益缺乏有力的维护;一些企业工会没有有效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尽之责,不被职工所认可。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稳定的现实需要看,必须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让职工群众有维护合法权益的代言人;必须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切实发挥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各县(区)、各部门、各企业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性、紧迫性,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贯彻落实“两个普遍”上来,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力推动“两个普遍”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工作思路,准确把握“两个普遍”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原则,按照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科学、有序推进“两个普遍”工作;坚持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兼顾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兼顾效率与公平,正确处理出资人、经营者与职工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正确处理按劳分配与按其它生产要素分配之间的关系,保障职工实际工资水平与企业劳动生产率、经济效益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针对企业所有、用工方式、薪酬标准等方面的具体实际,确定不同类型企业的协商重点,积极培育不同类型的集体协商主体,通过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社会对话、企业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商,切实增强工资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时效性,努力做到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
(二)目标任务
1、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目标。从2011年起到2012年,通过2年的时间基本实现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的目标。其中:到2011年底,法人单位建会率达到80%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87%以上;到2012年底,法人单位建会率达到92%以上,职工入会率达到95%以上。
2、依法推动企业普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目标。从2011年到2012年,力争用2年时间在我市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其中:到2011年底达到85%以上;2012年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不断扩大覆盖面,使工资集体合同的时效性明显增强。要逐步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的3个机制:(1)工资共决机制。企业与职工双方的协商代表定期不定期就工资制度、工资形式、工资水平、工资支付及调整办法等进行经常性协商。(2)工资正常调整机制。通过双方工资集体协商,使职工工资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增长而增长,与企业发展水平、劳动生产率及政府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调整变化相适应。(3)工资支付保障机制。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杜绝拖欠、克扣职工工资行为。企业工资分配、支付和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等,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形式定期公开,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三、建立健全制度,保障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一)建立和完善要约制度。要约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第一步,协商双方均可发出要约。各级工会组织要积极组织开展自上而下的“要约行动”,主动向企业实施要约行为。必要时,上级工会组织可接受企业职工邀请代行其要约权。被要约方要及时作出回应,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其中一方不响应要约的,上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组织要及时予以协调。
(二)建立和完善协商制度。工资集体合同是协商的产物,协商越充分,工资集体合同的针对性、操作性越强,越能发挥稳定、协调劳动关系的作用。协商制度应对协商的程序、协商代表的产生、协商前的要约等行为进行规范,协商双方要共同遵守。
(三)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各类企业都应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坚持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制度,对缺少工资水平、工资增长幅度等具体内容的文本应不予审议。坚持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制度,并接受职工代表的监督,确保工资集体合同履约、兑现。工资集体合同有效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动职工工资标准,确因市场风险或突发情况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进行协商,协商后形成的方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四)建立和完善履约监督检查制度。工资集体合同一经签订,双方应共同遵守。要建立和完善集体合同的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合同履行。双方协商代表要开展定期与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沟通,经常协商,形成共识;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巡视检查,督促企业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工资集体合同中的相关条款。要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监察监督和工会组织法律监督检查的作用,确保要约、应约、协商、签约、报送、履约等全过程的规范化运行,为企业工资集体合同全面履行提供有力保障。
(五)建立和完善争议调处制度。因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双方应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协调处理;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也可视情况主动协调处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组织同级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等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人员,共同协调处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过程中的争议。企业和职工双方无正当理由均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对企业以协商不成为由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工资集体合同,且上级工会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警告后仍拒绝整改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和《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依法责令整改,直至给予经济处罚。
四、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步推进“两个普遍”工作
要通过“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集中行动,以企业集中的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区)、商贸楼宇、集贸市场等为重点区域,以商贸、餐饮、物流、保安、出租车等为重点行业,以小型非公企业为重点单位,以农民工、劳务派遣工为重点对象,有的放矢、规范有序地推进工会组建。市、县(区)工会组织要深入企业排查,查找组建的盲点和空白点,做到对未建工会企业数量清、所处区位清、未建原因清和工作情况清。对所有未建会的企业,要普遍动员、普遍推进; 对抵制建会、无故拖延建会的,要积极协调,加大督促指导力度。
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开展全面工资集体协商,重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使工资增长成为常态;对于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在协商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确保职工工资按时发放,使工资保障成为常态;公司制企业重在分配关系协商,正确处理好按劳分配与按资本、技术、管理等要素分配的关系,确保合理分配关系成为常态;非公有制企业要加快工资集体协商步伐,重在协商工资水平正常增长及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等,使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成为常态。实行不同工资制度的企业要开展针对性协商。实行岗位工资制度的企业要把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作为协商重点;实行计件工资制、不定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企业,要通过协商合理确定工人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使工资分配制度共决常态化。
乡镇、街道、社区、工业园区等同类小型企业集中的地区,要通过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企业,增强协商力度,提高协商质量。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合同要与行业(区域)性工会组织、企业组织及职工代表大会机制紧密结合起来,做到协商主题合法、协商代表产生规范、协商程序严格。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行业(区域)性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规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两个普遍”工作顺利推进
成立市委、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由市总工会、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地税局、市工商联、市企业联合会(市企业家协会)组成的市推进“两个普遍”工作领导小组,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工会主抓、各方配合、职工参与”的工作格局。各县(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两个普遍”工作各阶段任务按时按质完成。
各级工会组织要切实加强工会组建工作,履行好职工利益代表者、维护者的职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利。要充分行使要约权,主动向企业方发出要约,积极反映职工协商的愿望和要求,搭建协商对话平台,畅通诉求渠道。要加强工资协商指导员的聘任、培训、委派和考核工作,及时提供政策法律咨询,服务、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集体合同。职工有合理要求时,上级工会组织、工资协商指导员要代表其进行协商。要积极探索和推行企业工会法律顾问服务模式,不断增强职工方的力量,努力实现协商双方力量均衡,寻求适合企业并为双方所接受的工资分配方案、办法及标准。要切实履行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筹备并召开好职工代表大会,切实保障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强化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要加大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力度,充实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积极推进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进街道(社区)、进乡镇,配齐配强专(兼)职劳动关系协调员,扎实推动工资集体协商。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以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工资指导线制度、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制度为主要内容的工资调控体系,为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依据。要严格工资集体合同的依法审查,切实做到协商代表产生合法、签订程序和合同内容的合法,全面规范工资集体协商行为。要加强执法监察,将工资集体合同作为企业劳动保障年检的重要内容。
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组织要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的作用,进一步引导企业加强自身建设,牢固树立平等协商、成果共享、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企业管理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要搞好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觉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对适合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要积极指导、帮助建立行业(区域)性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与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对已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要引导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切实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代表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协调劳动关系机制,加强劳动关系实体建设,加强社会对话,畅通各方诉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明确职责,将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的主要工作抓好抓实。要加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要及时协调工资集体协商中出现的重大分歧,注重研究解决普遍性问题。要加强对协商代表的保护,坚决纠正和严肃处理侵犯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行动态跟踪,定期检查,督促企业积极开展工资集体协商。
2011年7月18日
3、巴区委办[2011]64号文件
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转发区总工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
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巴区委办[2011]64号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区总工会、区人社局、区经信局、区国资办、区工商局、区工商联《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7月12日
巴中市巴州区总工会
巴中市巴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巴中市巴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巴中市巴州区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巴中市巴州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巴中市巴州区工商业联合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等4部门(单位)关于进一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0〕34号)文件精神,建立完善职工工资共决机制、正常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充分调动企业和职工双方的积极性,确保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力有序有效推进,努力实现企业健康发展和职工收入增长的双赢目标,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巴州区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为目标,全面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妥善处理各方利益,依法保障职工参与工资分配和获得合理劳动报酬的基本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协商共谋,确保企业增长效益,职工增加收入的双赢目标。
二、目标任务
根据省、市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从2011年到2012年,用2年时间基本在全区已建立工会的各类企业实施集体合同全覆盖。其中,2011年工资集体合同覆盖率达85%以上。2012年达到90%以上,逐步建立完善长效的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开展“百日行动”,有序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政策性较强,涉及面较宽,在我区正处于破冰前行,继续推进阶段,在每年7—9月集中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百日行动”,推动各类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四川省企业职工工资集体协商条例》等法律法规,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依法有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集体合同。各地各企业和各有关部门,要把“百日行动”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
(二)突出重点难点,务求取得实效。工资集体协商又称工资共决,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包括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收入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在协商内容上要坚持务实性和针对性,突出四个重点:一是要重点协商企业或行业的劳动定额、工价,确保企业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80%以上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二是要重点协商正常增长水平及分配办法。要通过协商确定职工年度工资水平、年度工资调整办法和年度工资总收入;三是要重点协商本企业、本行业或本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四是重点协商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标准及工资支付,努力避免和克服不按标准发放加班加点工资等问题。在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中,注意克服四个难点:即制定劳动定额难、制定工资标准难、开展平等协商难、协议履约难。有针对性地解决协商、履约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协商合同务实、规范、全面,协议履行落到实处。
(三)建立制度体系,提升运行质量。要坚持把推进工资集体协商与职代会、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等协调劳动关系机制联动实施,建立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体系,最大化、最优化地发挥其作用。一是健全职工参与制度。坚持广大职工依法参与工资集体协商,职工协商代表要经职代会民主选举产生,使协商代表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二是健全职代会审议制度。工资专项协议草案,必须由职代会审议通过,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三是健全履约评估监督制度。企业每年将工资集体协商履约情况向职代会或职工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的评议监督。同时,由区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及其成员单位对企业进行年度评估;四是完善工资指导制度。引导督促企业根据效益增长情况,通过集体协商为职工相应增加工资,使职工工资增长与企业效益增长相适应。强化工资指导线的刚性和约束作用,有经济效益的企业工资增幅不低于工资指导线中线,对效益增长而不增加职工工资的企业要予警通报;五是建立“一票否决”制度,对没有签订工资集体合同的企业,一律不作为“模范职工之家”、“五一劳动奖状(章)”、劳动模范和“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评选对象。
四、保障措施
1、深化思想认识。工资收入分配既是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的焦点问题,也是关系到社会公平正义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大问题。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是贯彻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上的讲话“不断增加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让广大劳动群众实现体面劳动”精神的具体体现;是依法有序提高职工收入水平,改善民生、扩大内需,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企业增加效益,职工增加收入、工会增强活力的“助推器”和“润滑剂”;也是为企业吸纳人才、稳定职工队伍,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客观需要。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广大干部职工,要站在讲政治、顾全局和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的高度,自觉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主动参与,密切协作配合,把我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推向一个崭新阶段。
2、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川委办〔2010〕34号)文件精神,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要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主抓、企业主体。成立巴中市巴州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其组成人员名单附后),具体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各乡镇、城区街道办事处,都要确定1—2名领导干部抓此项工作,各企业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企业党支部、工会负责人为第二责任人,吸纳职工代表组成工作班子,真正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工作格局。
3、抓好队伍培训。解决在工资集体协商中企业资本方不愿谈,职工方不会谈的问题,是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的迫切要求。对工会干部、企业法定代表人员、职工代表以及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进行集中培训,通过学习有关法律法规,交流工作经验,典型示范等形式,使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企业经济管理知识,熟练把握协商谈判的法则、方法、程序和技巧,提高协商能力,保证协商质量。
4、坚持分类指导。鉴于我区企业规模大小不等,分布城乡各地,涉及多个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各异,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要坚持因企施策,分类指导: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标准、分配制度、奖励津贴等进行集体协商;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重点就职工工资支付保障等进行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就劳动定额、计件工价等进行协商;国有企业重点就完善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等进行协商。对区域内不能单独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中小企业,要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产业园区为单位,组织开展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要积极培育扶持行业协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推进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和对应的工会组织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在产业特色明显、集中度较高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建立行业协会,发挥其在开展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引导行业自律方面的作用。
5、多方联动推进。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发挥优势,凝心聚力,协力推进。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最低工资保障标准和工资指导线,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调控指导和监督检查。把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和履约情况列入企业劳动年检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认真做好工资集体合同审查和执法监察。区总工会要切实履行组织、参与和指导职责,加强对非公企业的工会组建力度实现全覆盖,主动行使要约权,积极搭建协商对话平台,沟通诉求渠道,切实做好协商指导员和职工方协商代表队伍的培训指导,抓好职代会制度建设,督促企业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区工商联要指导企业经营者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监督。区经信局、国资办、工商局等企业监管机构,要加强对企业签订并履行工资集体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搞好对企业经营者的教育培训,对适合开展行业(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帮助建立行业(区域)性企业联合会,代表企业与工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6、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发挥报刊、电台、电视台及网络等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重要意义,深度总结、宣传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好典型、好做法及通过工资集体协商对企业发展的促进作用,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广大职工和社会各界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浓厚氛围。善于发现、总结和树立工资集体协商典型,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头作用,以点代面,全面推进。
7、实行责任追究。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是改善民生、构建和谐、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一件大事,在政府宏观调控目标指导下,把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有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体系,全面监督,逗硬评估。对于思想上抵触、工作中推诿、行动不齐不力的单位和个人,采取电视曝光,书面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发“整改通知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等问题,强力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依法、有力、有效开展。对无正当理由拒绝工资集体协商或违反工资集体协议的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
附:巴中市巴州区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王晓峰 区委常委、统战部长、总工会主席
冯紫明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张 宏 区委组织部副部长、区人社局局长
黄清琳 区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徐学恩 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局长
张 程 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黎孝贵 区国资办主任
匡鹏安 区工商联主席
成 员:熊 毅 区总工会党组成员、经审委主任
鲁仕芬 区工商局副局长
洪高瞻 原区劳动和保障局党委委员、
监察大队队长
易家彬 区经信局工委主任
孙大勇 区国资委工委主任
米粮川 区工商联副主席
办公室主 任:黄清琳(兼)
办公室副主任:熊 毅(兼)
办公室设在区总工会,具体负责工资集体协商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一、工资分配与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遵循的原则
1、工资分配原则
第一,按劳分配原则。按劳分配是指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数量和质量或贡献分配个人消费品,等量劳动取得等量报酬,多劳多得,少劳少得。
第二,同工同酬原则。同工同酬是指用人单位对所有劳动者同等价值的劳动应付给同等劳动报酬。
第三,工资水平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的原则。《劳动法》规定:“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十二五规划提出:努力实现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发展同步、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同步。
2、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遵循的原则:
第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规定
这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首要原则。要求协商双方强化法律法规,熟悉并掌握有关规定要求,依法开展工作,做到协商主体、内容、形式、程序合法,保证工资集体协商的实体内容及程序操作规范到位。
第二,相互尊重,平等协商
协商双方都有被尊重的需要,都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建议权、陈述权和表决权。要求双方都承认和公正对待对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平等地位及利益主张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采取回避、拒绝或歧视的态度。
第三,诚实守信,公平合作
目的在于保证协商过程及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协商双方要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弥合分歧,取得共识,并且恪守承诺,共同维护工资集体合同的法律尊严,使工资集体合同能在双方的共同努力下得到切实履行。
第四,兼顾双方合法权益
在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努力将企业长远发展和职工的具体利益有效结合起来,努力实现劳动关系双方权益的共赢,达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目的。
第五,不得采取过激行为
劳动关系双方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当采取理智和克制的态度,在法律范围内调处和化解争议,把表达利益诉求控制在理性、有序的范围之内。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主要内容
1、用人单位工资水平、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1)工资水平,是指在一定区域和一定时期内职工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
全国平均工资水平排序 北京上海西藏居前三名(参见2008年10月29日 《现代快报》)
(2)工资分配制度,是确定和支付职工劳动报酬的原则、形式、办法和规定的总称。(等级 、结构、岗位技能 、岗位薪点、绩效 、提成工资制 )
(3)工资标准,又称工资率,是按单位时间规定的各等级的工资金额。
(4)工资分配形式,也叫工资形式,是对职工实际劳动付出量和相应劳动报酬所得量进行具体的计算与支付的方法。从对劳动量的计量方法上区分工资形式,可划分为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两种基本形式。
2、工资支付办法。
企业工资支付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工资支付的项目;(2)工资支付的形式;(3)工资支付的对象;(4)工资支付的时间;(5)工资支付要求; (6)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3、加班、加点工资及津贴、补贴标准和奖金分配办法。
(1)加班加点工资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部发布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按照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2)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奖金、津贴、补贴是职工劳动收入的组成部分,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奖金、津贴、补贴的发放条件、标准等,应当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在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4、工资调整办法。
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即职工在某一年度平均工资的高低程度。工资水平的确定和定期调整是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一项极为重要的内容,也是职工群众非常关心的重要问题。
工会与企业双方协商确定年度工资水平,要与政府发布的年度工资指导线、企业人工成本水平等结合起来,在全面分析企业经济效益、工资支付能力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工资水平分为企业工资水平和个人实得工资水平。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只解决企业工资水平调整问题;对于职工个人实得工资水平主要由企业行政确定,但也可以由企业行政与工会协商确定。
5、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试用期工资。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对试用期间劳动者待遇过低或得不到保障突出的问题,劳动合同法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工资待遇的法定最低标准。企业工会可以通过与企业平等协商,确定本企业的试用期工资。
6、特殊情况下职工工资(生活费)支付办法。
①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③劳动者受行政处分后仍在原单位工作(如留用察看、降级等)或受刑事处分后重新就业的,主要由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主确定其工资报酬;学徒工、熟练工、大中专毕业生在学徒期、熟练期、见习期、试用期及转正定级后的工资待遇,以及新就业复员军人的工资待遇,均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7、工资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年)。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是指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有效存续期间。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多长,一般由工资集体协商双方当事人约定。根据《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一年进行一次。所以,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
8、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的程序和条件。
参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工资集体合同:(1)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2)用人单位因被兼并、解散、破产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3)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工资集体合同无法履行;(4)工资集体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解除条件出现。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9、履行工资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依照《劳动法》、《工会法》及地方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10、违反工资集体合同的责任。
(依照《工会法》及地方相关法规处理)违约责任的形式
一般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2)支付赔偿金。(3)继续履行。(4)行政责任。
11、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有关劳动报酬的其他内容。
有关工资收入分配的事项,都可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如企业最低工资、带薪年休假、经济补偿金等。
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应综合参考的因素
1、协商确定职工年均工资及调整幅度应综合参考的因素:
(1)、国家、地区颁布的有关社会经济和收入分配方面的法律、政策及地方性法规;
(2)、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
(3)、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4)、地区、行业、企业和具有可比性企业的人工成本、职工平均工资;
(5)、上年度企业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6)、本地区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7)、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
(8)、其他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情况。
最低工资的概念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所谓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休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建立最低工资制度,最主要原因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工资权。《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资指导线
工资指导线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宏观调控的一种主要形式。工资指导线水平的制定应以本地区年度经济增长率、社会劳动生产率、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主要依据,并综合考虑城镇就业状况、劳动力市场价格、人工成本水平和对外贸易状况等相关经济因素。一般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每年3月底前颁布,执行时间为一个日历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
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简称工资指导价位)是指一个地区一段时间内,从事某一职业(工种)的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一般由高位数、中位数、低位数三部分组成。
2、突出协商重点
当前,要把普通职工尤其是一线职工作为重点对象。只要企业工资总额有增加、工资水平有提高的,凡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工资都应当得到增长。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重点是区域、行业内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等。
加强劳动定额集体协商,按照“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正常劳动条件下、90%以上职工能够完成”的原则,通过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做到科学合理。
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开展协商;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工资支付办法、离岗职工生活费等开展协商。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协商确定和调整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标准;实行岗位工资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和调整岗位工资标准;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企业,重点是合理确定经营者与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实行股份制的企业,重点是确定工资分配、股息红利与劳动分红之间的比例关系,防止利润侵蚀工资。
第四章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即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方法和步骤。它直接关系到工资集体协商的合法性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根据《集体合同规定》和《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一般要遵守以下程序:
第一,产生工资集体协商代表;第二,做好协商准备;
第三,提出协商要约; 第四,正式协商;
第五,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第六,首席代表签字
第七,审查备案; 第八,公布实施。
一、产生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
按照《集体合同规定》,集体协商代表是指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并有权代表本方利益进行平等协商的人员。协商代表双方人数对等,每方至少3人,并各确定1名首席代表。协商代表履行职责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确定。
职工方协商代表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选举产生,也可以由本单位工会组织职工推选并公示后产生。尚未建立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地方工会或者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民主推荐,并经过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的人员担任。
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工会主席或由其书面委托的职工方其他协商代表担任。未建立工会的企业,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由职工方协商代表推举产生。
委托本单位外的专业人士担任协商代表时应注意四点:
一是被委托的人员应能弥补本方协商代表知识结构的不足;
二是委托形式要采取书面委托;
三是委托人数不能超过本方全部代表的1/3;
四是被委托的人员不能担任首席代表。
企业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应履行以下职责:(1)参加集体协商;(2)接受职工方人员质询,及时向职工方人员公布协商情况并征求意见;(3)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4)代表职工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5)监督集体合同或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集体协商代表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和陈述权。即协商双方代表,有提出协商要求和协商内容的权利;有参加集体协商全过程并对协商内容等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有要求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权利;有在不损害所代表职工方利益的前提下变更协商内容的权利;有参与起草、审核集体合同文本等权利。
集体协商代表要承担的义务主要有:真实反映所代表职工一方的意愿,维护所代表职工方合法权益;尊重企业方提出的协商要求;根据企业方的要求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保守国家机密、企业商业秘密,对协商代表的个人意见保密的义务;及时与所代表职工一方沟通情况,与所代表职工一方就集体协商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接受所代表职工一方人员就有关集体协商事项进行质询;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社会稳定。
二、协商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在思想准备阶段:
一是工会要通过各种会议、宣传媒体和发送宣传手册等,进行广泛的宣传,提高思想认识,为平等协商奠定思想基础和群众基础。
二是工会要主动与企业领导进行沟通,事先通过非正式协商,取得企业方充分的理解、支持和合作,为推进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
三是工会要抓好协商代表的培训工作,使协商代表掌握相应的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了解和熟悉与协商有关的情况,提高协商能力和协商水平。
在集体协商议案准备阶段:
一是收集、整理和分析信息资料,包括企业外部的信息资料和企业内部的情况资料
二是确定协商议题。要抓好三个环节:(1)搞好调查研究。(2)做好议题筛选。(3)加强情况沟通。
三是拟订协商方案。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同企业进行协商。
四是制定协商策略。进行整体运筹谋划。
三、向企业方提出书面要约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概念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是工资集体协商主体的任何一方依法就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相关事宜,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的行为。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是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
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应该明确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和议题等,还应附有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要约权: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工资集体协商的提出方应向另一方提出书面的协商意向书,明确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于20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协商的,双方应当约定协商开始的日期。
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或在其他特殊情况下,其上级工会可依法代替基层工会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上级工会对不按期回应或拒绝进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应依法下达“整改建议书”;对逾期不改的企业,工会可提请劳动保障部门责令其改正,直至追究其行政或法律责任。
当前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的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以推动世界500强在华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为突破口,进一步推动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升质量、拓展形式、扩大覆盖面。工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重点在以下企业进行:
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实行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集体企业;世界500强在华企业。
四、基层工会与企业召开协商会议进行协商
协商是工资集体协商法定的、必经的、关键的环节,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实施,建立起规范有效的协商机制。在正式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前,双方可就协商中将要涉及的重点问题,进行先期交流,以便沟通思想,了解要求,为下一步正式进入协商做好准备工作。
集体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并按双方商定的协商议题进行,视商议的具体情况,进行一轮或多轮的协商。
协商会议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1)宣布议程和会议纪律;(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协商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对方的要求作出回应;(3)协商双方就商谈事项发表各自意见,开展充分讨论;(4)双方首席代表归纳意见。达成一致的,应当形成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或出现事先未预料到的情况时,经双方同意,可以暂时中止协商。协商中止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天。具体中止期限及下次协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由双方共同商定。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企业应当成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拟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一般来说,在条文式和表格式两大类书面合同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常采用条文式。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通常包括以下几部分:(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名称。(2)序言(相当于总则 )。(3)正文(双方商定的核心内容 )。(4)结尾(多放在“附则”一章)。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起草。企业应当成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起草委员会或者起草小组,拟订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一般来说,在条文式和表格式两大类书面合同中,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常常采用条文式。
起草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要合法;(2)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要反映企业实际,体现企业实际,不要照抄照搬;(3)要有可操作性,表述要具体明确,便于双方当事人履行;(4)使用概念要准确、严谨。不能使用含糊不清或容易发生分歧的概念、术语;(5)用字要正确,不漏字、不多字,标点符号规范化。
五、集体合同草案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是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主要看其内容是否体现了广大职工的意愿和要求,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是否从企业的实际出发。这个过程也是使职工群众了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内容,便于职工群众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工资集体合同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时,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集体合同草案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一般有以下八项程序:
1、清点代表出席人数。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有2/3以上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2、把印制好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发至职工代表人手一份。
3、宣读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宣读人可由工会和企业双方共同议定。
4、作出说明。由工会主席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就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产生过程、主要劳动标准确定的法律依据,以及职工和管理者各自应承担的主要义务作出说明。
5、分组讨论。以职工代表团(组)为一个讨论单位,认真讨论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各代表团(组)应认真做好记录。
6、大会主席团听取各职工代表团(组)的意见并进行必要的说明,取得大多数职工代表的认可。
7、大会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8、形成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六、基层工会与企业协同做好集体合同送审、备案和公布工作
集体合同签订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10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以及相关附件报送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同时,由企业工会报送上一级工会备案。
及时公布: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生效后,协商双方应于5日内将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公布的形式一般包括:在本企业的厂务公开栏、内部网上进行公布、印发全体职工或其他形式。
用人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1、用人单位基本情况及法人资格证明
2、双方协商代表材料,首席代表基本情况及代表资格证明材料
3、工资集体协商记录
4、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意见
5、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6、对工资集体协商及签订过程和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说明
7、工资专项集体合同附件材料
在集体协商的各项程序中,书面要约、集体协商、职代会审议、首席代表签字、报送审核备案和公布等6个程序是法定必经程序。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一旦生效,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执行。为此,签约双方应当开展定期的自查工作,督促合同的落实。
用人单位工会应与行政方成立联合监督检查小组,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所约定内容的履行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对所出现的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履行与监督
企业工会要组织协商代表对工资集体合同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要组织职工代表对工资集体合同进行巡视检查。
合同的履行情况应当每年向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接受职工的监督。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处理
对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代表应及时协商,制定解决方案并共同实施。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工资专项集体合同,侵犯工会或职工合法权益,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工资集体协商参考文本
参考文本一、职工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职工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职务:
现委托 同志为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全权行使首席代表职权,代表职工方与企业进行协商。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说明:该文本用于工会主席不能担任首席代表,需委托其他职工代表担任首席代表,以此委托书确认首席代表资格。
参考文本二、企业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企业方首席代表委托书
委托单位: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 职务:
现委托 同志为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全权行使首席代表职权,代表企业方与职工方进行协商。
委托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该文本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能担任首席代表,需要委托其他管理人员担任首席代表,以此委托书确认首席代表资格。
参考文本三、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委托单位:
首席代表: 职务:
受委托人: 职务:
现委托 同志为 方工资集体协商首席代表,履行代表职责,参与本次工资集体协商。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该文本用于协商双方聘请外专业人士担任本方协商代表,以此委托书确认协商代表资格。
参考文本四、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
经工会组织推荐,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定 、 、 同志为 年度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章):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五、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适用职工方提出要约)
总经理(董事长):
为建立企业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职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议劳资双方就 年度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具体事宜如下:
一、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 年 月 日进行协商。
2、地点:协商地点建议在 会议室。
二、协商的内容(可视具体情况选择)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超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4、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5、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6、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7、其他与工资有关需要协商的事情。
三、协商代表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 名协商代表。我方协商代表为:首席代表 其他代表
请公司行政方尽快提出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四、为了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上年度和当年的销售收入。
2、公司上年度和当年的利润。
3、公司资产负债表。
4、公司资产损益表。
5、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以上资料请在协商会议开始5日前,提供给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所涉及的商业秘密,本方代表将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五、请收到本要约书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附: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略)
工会(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如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如有外聘代表,应别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参考文本六、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
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适用企业方提出要约)
工会:
根据《劳动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全体职工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议劳资双方就 年度工资问题进行协商。具体事宜如下:
一、协商的时间和地点
1、时间:建议定于 年 月 日进行协商。
2、地点:协商地点建议在 会议室。
二、协商的内容(可视具体情况选择)
1、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2、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3、超时加班工资计发基数。
4、企业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
5、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6、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方法。
7、其他与工资有关需要协商的事情。
三、协商代表的确定
按照有关规定,建议双方各选派 名协商代表。我方协商代表为:首席代表 其他代表
请尽快提出职工方协商代表名单,以便工作沟通,做好协商前的准备工作。
四、请收到本要约书起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公司(签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如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如有外聘代表,应别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参考文本七、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企业方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适用企业方答复职工要约)
工会:
你会发出的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已收悉,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内容。
3、行政方协商代表确定为:首席代表 ,其他代表是
4、行政方已将有关材料准备,届时按规定提交。
以上答复如有异议,请及时沟通。
公司(章):
企业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如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如有外聘代表,应别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参考文本八: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
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适用职工方答复企业方要约)
总经理(董事长):
你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已收悉,现就有关事宜答复如下:
1、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时间和地点。
2、同意要约书中提出的协商内容。
3、职工方协商代表确定为:首席代表 ,其他代表是:
4、为了便于协商的顺利开展,请提供以下材料
(1)、公司上年度和当年的销售收入。
(2)、公司上年度和当年的利润。
(3)、公司资产负债表。
(4)、公司资产损益表。
(5)、公司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职工平均工资。
附: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略)。
工会(章):
年 月 日
说明:如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如有外聘代表,应别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参考文本九: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报告书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报告书
工会:
经职工方与企业方协商,定于 月 日,双方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
特此报告。
工会(章):
年 月 日
说明:该文本用于正式协商开始前5日,企业工会向上级报告。
参考文本十: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工资集体协商会议记录
协商时间: 协商地点:
协商议题:
企业方协商代表:
职工方协商代表:
协商情况如下:
(内容略)
记录员(签字):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十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决议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
本公司于 年 月 日召开 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应到职工代表 人,实到代表 人,超过全体代表的2/3。
、 列席了会议。全体与会人员认真听取了《工资集体合同》草案,以及工资集体协商过程的说明。一致认为:《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符合公司实际,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经大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票同意, 票不同意, 票弃权,同意人数超过应到代表的半数以上,本《工资集体合同》草案获得通过。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十二、工资集体合同报审说明书
工资集体合同报审说明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公司 名企业方代表与
名职工方代表,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就企业职工工资问题进行了平等协商,达成了一致意见,形成了 公司工资集体合同草案。
年 月 日,公司工会召开了职工(代表)大会。与会代表认真讨论并审议通过,作出了决议。
年 月 日,职工方代表与企业方代表对工资集体合同确认无异后,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现将合同文本报上,请予以审查。
附: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略)
企业(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说明:如首席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的,应另附首席代表委托书;如有外聘代表,应别附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
参考文本十三: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书
企业工资集体合同书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经企业方与职工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结企业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年企业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为 %。
2、工资调整办法:
3、加班加点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发标准:
4、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5、企业以法定代表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日支付全体职工工资,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或推后至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6、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7、职工在病假、事假及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待遇,企业根据有家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支付办法为:
8、奖金的分配形式:
9、生产性津贴的分配形式:
10、生活性补贴的分配形式:
11、各项福利待遇为: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进行修改或变更:
1、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工资集体合同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2、本地区或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发生较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职工实际工资收入。
第四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1、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
2、合同双方发生重大分歧,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运行;
3、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均不承担法律责任;
3、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合同由集体合同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监督小组每年不少于两次向企业和工会联席会议汇报。联席会议有权针对问题适时协商。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60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企业上级工会各一份。
以上所列条款已经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章): 工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该样本所列条款仅供企业在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参考,各企业可根据经济效益和职工工资水平等具体情况增加减少协商条款。
参考文本十四: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某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为保障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其中乙方代表全体职工)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 甲方建立以 为主、多种形式并用的基本工资制度。
其中:
对 职工实行岗位工资制;
对 职工实行结构工资制;
对 职工实行岗位效益工资制;
对 职工实行岗位等级工资制;
对 职工实行 制;
对 职工实行 制。
第二条 工资的支付:
(一)甲方应以国家法定货币形式支付给乙方工资,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支付。
(二)甲方应按月支付给乙方工资,一般情况下每月 日为发放日,遇节假日和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三)乙方工资采用月工资和日工资相结合的形式。即乙方全勤时按月工资标准支付工资,也可以按日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四)甲方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提供劳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加班工资。
(五)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甲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乙方工资。非因乙方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甲方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乙方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若乙方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六)甲方应当将工资支付给乙方本人。乙方委托他人领取工资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当向甲方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乙方本人或受委托人在领取工资时,应当签名盖章。甲方应当提供乙方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三条 乙方在生产、工作中遭受事故后认定为工伤的,其工资支付按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 乙方因病或非因公负伤、在医疗期内的工资计发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病假工资最低按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的 %计发。
第五条 参加生育保险且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时,享受不少于 天的产假,难产、双胞胎按规定增加 天的产假,在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哺乳期工资按产假的 %发给,生育发生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六条 婚、丧、探亲假是指乙方本人可依法享受福利待遇的假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工资。
第七条 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是乙方的政治权利,受法律保护,乙方在法定工作时间内经甲方领导同意参加社会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甲方应支付乙方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
第八条 乙方工资总额的增长应与甲方实现利税、上缴利税、销售收入或主管业务利润增长等经济效益指标增长相一致,二者之间的比例一般应掌握在1: — 。
第九条 乙方因本人原因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按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支付赔偿金,但每月支付的赔偿一般不得超过乙方当月的工资收入的 %。若扣除后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时,则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十条 甲方按照规定为乙方缴纳五项社会保险。个人应缴部分,由甲方在乙方的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由于签订协议的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难以履行时,本协议任何一方均可向另一方提出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要求,并在提出之日起7日内双方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后,由甲方在7日内将变更修改后的工资协议或解除工资协议的说明书,提交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 本协议所发生的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因一方过错致使协议规定义务未履行的,有过错一方除应立即履行协议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明确的事项,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未明确规定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本协议经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成立。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即行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本协议到期前 天,双方应召开会议协商,做好续订、修订工作。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区总工会各一份备案。
甲方: 首席代表(签字):
乙方: 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十五:国有企业(公司)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某国有企业(公司)工资集体协议
本协议经公司 届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由总经理代表企业与工会主席代表职工签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的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内部分配决定机制,保障劳动关系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过 公司(下称甲方)和 公司工会(下称乙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甲乙双方决定工资时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劳动权利与义务相统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保持和谐稳定的原则。
第三条 本协议的工资条款对本公司在岗职工有效。职工个人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条款,不得低于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第二章 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水平
第四条 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坚持公平性、公正性、公开性、激励性、竞争性的原则的同时,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
第五条 职工的工资水平,由甲、乙双方根据当地的社会平均工资和本企业经济效益协商决定,2008年在完成各项经营目标的前提下,职工年平均收入增长 %以上。
第六条 公司按照年度经济责任制指标分解下达给公司所属单位,各单位分解成月度发放指标,逐级考核发放,直到班组。
第七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协议和实际情况,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公司规定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灵活多样的绩效考核管理办法,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人力资源部审查、公司工会备案。
第三章 工资标准和分配形式
第八条 根据实际以年薪和岗位绩效工资为主、其余形式为辅的分配制度。公司领导按照公司的规定实行年薪制,中层及以下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第九条 岗位绩效工资的构成由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和特殊支付工资三个单元组成。具体标准见《岗位绩效工资标准》、《档级划分标准》。
第十条 岗位工资是体现岗位相对价值,依据工作分析与岗位评价结果而设置的工资单元,并作为加班工资报酬计发基数(如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 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岗位工资原则上作为基本工资标准,具有保障、兼具激励功能。
岗位工资设 个岗位,每个岗位设 个档级。每岗级的 档为制度起薪点,新进人员,不论资历一律从本岗 档起薪。转正定级或试用期满的次年按照《档级划分标准》套入相应档级。按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生产操作(服务)岗位分为三个系列。管理岗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设定在 — 岗之间,生产(服务)人员在 — 岗之间。离岗培训期间执行 — 岗一档,培训期间的考核按照签订的离岗培训协议执行。培训合格竞聘上岗按所在岗位工资执行。
第十一条 绩效工资是依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的工资单元。以绩效考核为基础,按照岗位任职者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发放。绩效工资作为效益业绩工资标准,具有激励功能。
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的考核结果,核算并下达各单位绩效工资额度。
第十二条 特殊支付工资是支付职工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及其他需要特殊支付项目设置的工资单元。
根据公司要求,奖励、加班加点工资、夜班津贴列入特殊工资的项目支付。各类荣誉只能一次性奖励,不能在工资中增加其他项目。
第十三条 岗位绩效工资计算办法:、
应发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特殊支付工资。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其他项目(防暑降温、取暖费、伤残津贴、女工费、抚恤金等)-代扣项目
第十四条 日工资标准为岗位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
第十五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单位支付职工的应发工资减“三险一金”后不得低于 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四章 工资的发放时间和支付办法
第十六条 公司实行月工资制,以人民币形式月底前支付给职工。
第十七条 当月工资根据上月经济责任制完成情况考核发放。岗位绩效工资实行动态管理,单位的月绩效工资总额与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结果挂钩,职工个人绩效工资收入与所在单位的绩效挂钩。
第十八条 职工领取工资,必须由本人签字,签收金额与实际金额必须相符;未经员工本人同意或授权,其他人一律不准代签,代领他人工资等。
第五章 职工奖金、津贴分配办法及加班加点工资待遇
第十九条 奖励基金按有关规定提取,用于奖励工作业绩突出的单位和职工。奖励基金要做到科学、合理、有计划的使用。突出奖励重点。
第二十条 夜班津贴按公司规定的标准发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安排职工加班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计发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按300%计发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平时加班由各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安排调休或在次月绩效工资给予体现。
第二十三条 加班工资的发放。单位应就加班员工的岗位工资、日工资标准、加班天数、加班工资水平金额等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四条 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同级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并及时安排调休。
第二十五条 加班加点工资以日工资标准为基数。
第六章 试用期及病事假等期间的工资待遇
第二十六条 新录用人员实行见习、学徒期工资标准,期满后执行所在岗位相应档级的岗位绩效工资,属于特种作业操作人员需取得上岗操作证。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人员见习期间月工资标准:
博士生 元,研究生 元,本科 元,大专 元,中专 元,见习期 元。
第二十八条 新招收人员熟练期间工资标准:试用期为 个月。
第二十九条 新招收人员学徒期间工资标准:所在岗位相应档级的岗位绩效工资的 %。
第三十条 病伤假工资支付规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内,其工资按如下规定支付:
1、 天(含)以下,不扣减岗位工资,特殊支付工资按实际出勤天数支付,绩效工资按单位考核结果支付,原则上病休一天减发 %;满 天的,停发当月绩效工资。
2、 天以上, 个月(含)以内的:
工资收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因病或非因工负伤 个月以上的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放。
4、超过医疗期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5、职工因工负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医疗期或医疗终结经本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继续休息的,按照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收入发给工伤津贴。工伤评定等级后,享受相应规定的伤残待遇。
第三十一条 女工产假享受生育津贴时,单位工资停发;生育津贴外奖励的产假、晚育护理、晚婚假、计生手术假休假期间,经公司工会审批确认后,岗位工资按 %发放,绩效工资原则上按公司平均绩效考核工资发放。
第三十二条 探亲、婚假、丧假及其他假,岗位工资按 %发放,绩效工资按单位制订的考核办法发放,休假期间月工资收入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三条 职工在带薪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的300%标准,由单位从当月绩效工资中支付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第三十四条 事假、旷工期间以本人实际出勤天数计岗位工资;事假期间的绩效工资原则按缺勤一天减发 %,旷工 天绩效工资停发。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违法犯罪被采取司法强制措施或行政拘留期间,停发所有工资。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或非因工死亡,当月应发工资全额支付,次月起停发工资。
第七章 职工保险及福利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国家政策和地方法规,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女工生育等社会保险并按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及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九条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参照同类企业并结合实际,对从事有害健康工作的人员享受营养保健费。标准按 号文件执行。
第四十条 职工因工负伤、致残、死亡以及患职业病,在治疗、疗养、伤残、死亡时,公司应按国家相关政策支付有关费用。
第八章 协议期限、变更、解除及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议自依法生效起,有效期为一年。甲乙双方均可在原工资协议期满前 日内,向对方书面提出协商意向书,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新协议未签订生效前,本协议继续有效,直至签订生效或职工代表大会对此形成新的决议为止。
第四十二条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首先提出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同意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本协议附件执行,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三条 任何一方提出协商要求时,双方应在 日内进行商谈,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协议内容。
第四十四条 本协议的履行、终止、争议处理及其法律责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和违约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甲乙双方成立监督检查小组,每半年组织监督检查小组联合检查一次,检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签约双方,双方应认真研究和处理检查结果。
第四十六条 甲乙双方接受上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工会对签订履行工资协议的指导帮助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依法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在协议有效期内,因一方过错致使工资协议未履行的,有过错一方除应立即履行工资协议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甲方违反工资协议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九条 乙方违反有关规定,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负相应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协议正本一式五份,经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盖章后,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验登记,报区工会备案。审核通过后,协议生效。公司党委、行政、工会各执一份。
第五十一条 对本协议未予明确的事项,双方应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未予明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五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前,须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协议解决权归公司“集体合同协商委员会”。
公司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章): 工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十六:股份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文本
股份公司工资专项集体合同
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名单(略)
单位名称(公章):
经济类型:股份合作制
法人代码: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行政方首席代表: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电话
职工方首席代表: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电话
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经行政方代表和职工方代表集体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经双方代表协商,有关职工劳动报酬事宜商定如下:
1、基本工资制度:
(1)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工资分配制度和按劳分配,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原则。
(2)实行以岗位工资制度为主的分配制度。
2、工资标准:
(1)执行市工效挂钩政策规定的工资总额控制标准。
(2)执行本省最低工资标准。
(3)根据职工的“劳动责任、技术要求、劳动强度、劳动条件”等要素综合测评岗位,合理拉开档次,确定各岗位工资标准。
3、工资分配形式:根据各类人员的工作岗位性质不同,工资分配形式主要为:(1)大多数部门实行岗位工资制;(2)部分部门和岗位分别实行契约的工资、包干工资、绩效工资制;(3)部分岗位实行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制等。
4、职工工资目标:年实现利税 万元,职工年工资达到 万元,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 元左右,年增长为 。
5、工资支付办法:职工工资应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日向全体职工进行支付,如遇节假日、休息日可提前支付。
6、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职工在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探亲假、年休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企业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7、加班加点工资支付办法:在实行岗位工资后,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职工除按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加班、厂安排节假日、夜值班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属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加班执行补休;鉴于生产岗位的工人由于生产任务不均衡,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工人加班后可进行补休,确不能补休的,按规定支付加班费。
8、职工在停工学习、待岗、病假期间以及工伤医疗期内的工资支付办法为:
(1)职工在待岗或停工学习期间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元/月)。
(2)职工病假期间,六个月以内,根据本人工龄长短执行不同的病假工资。职工病休工资在六个月内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六个月后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80%,按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3)职工工伤假工资,按劳动部门的规定,执行本人受伤前12个月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数。
9、新进、转岗职工的工资处理办法为:
(1)新进厂职工按照省“三同一大”的办法套改企业岗位工资制的基础工资部分,按其从事的岗位给予低档岗位工资。
(2)职工在转岗期间,第一个月原岗位工资照发,第二、三个月免发岗位工资,发基础工资。三个月后仍未找到岗位转为待岗。
10、奖金、津贴、补贴的分配形式为:
(1)实行岗位工资后,取消月奖,只统发半年奖或全年奖。
(2)实行岗位工资后,保留的津贴、补贴有:有毒有害津贴、中夜班津贴、女工津贴、回民津贴、冬季取暖津贴、班组长津贴、郊外补贴和其他津贴。
11、按资金要素分配:税后利润分红其中三分之二为投资分配,其余三分之一分配与劳动出勤率挂钩。
12、内退人员的工资支付:鉴于企业效益情况,在企业生产经营出现滑坡时,可降低其内退职工工资待遇,但保证内退职工收入不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条 根据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协商,商定如下:
(一)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可以制定与工资分配相关的规章制度。
2、根据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和奖惩。
3、科学合理制定生产(工作)定额标准。
4、根据对职工工作的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不得无故拖欠、克扣或降低职工工资待遇。
5、企业在发生经济效益严重滑坡时,经双方代表协商,可以降低职工工资发放标准,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但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情况下,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方集体协商代表有权参与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工作,充分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2、职工应遵守企业和各项规章制度,按时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3、努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提高工作效率,确保产品质量,促进企业发展。
4、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加班加点的,应积极支持,并按定额标准努力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5、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责任事故。
第三条 除本合同书外,双方认为需要协商的与工资分配有关的其他内容,经双方代表集体协商达成的协议,可作为合同的附件一并执行。
第四条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当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停产、转产、兼并、出现不可抗拒的外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时,经双方商定,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可以变更可解除本合同。在合同变更(解除)后应于七日将变更的合同文本和变更(解除)说明材料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和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条 违约责任处理:
1、由一方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的,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2、因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违约方应按规定承担责任违约责任。
第六条 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在 月份要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总是及时纠正,确保合同全面履行。
第七条 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和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集体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现行法律、法规执行。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六份,双方首席代表各一份,企业存档一份,企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第十条 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以上条款经集体协商双方确认无误。
企业方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十七:民营企业工资集体协议书文本
某民营企业工资集体协议书
企业名称(盖章):
经济类型:民营企业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职工人数:
甲方(企业):
企业首席代表: 董事长
姓名: 联系电话:
乙方(企业工会):
职工首席代表: 工会主席
姓名: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根据 省《关于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试行意见》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签订本协议,并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本协议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工资协议的内容:
1、经双方代表协商,职工劳动报酬根据职工工作岗位性质实行最低工资、计件工资、岗效工资和提成工资等四种工资制度。
(1)计件工资:生产车间职工按照工作量及劳动强度、生产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计件标准,按照月产品交库数实行计件工资。
(2)岗效工资:机关管理部门按照职工岗位性质制订岗位工资标准,依据月回款效益实行岗效工资。
(3)提成工资:销售部门职工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提成比例,按照销售额实行提成工资。
(4)最低工资(兜底工资制):实行以上各种工资制度的职工出现月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时,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行最低工资。
2、职工年工资总额达到 元,年增长 %;职工年人均工资水平达到 元,年增长 %。
3、企业以法定货币(人民币)形式,于每月 日向全体职工支付工资。如遇节假日或资金困难等情形时,可适当提前或推后支付。
4、因生产任务紧张,需要安排加班的应征得职工同意,在休息日安排加班应给予调休或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在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5、企业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支付职工在休假期间的相应工资待遇。
第三条 根据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经双方代表谈判,商定如下:
(一)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1、企业有依法制订相关管理制度,并根据制度对职工进行考核、奖惩的权利。
2、有根据经济效益情况调整工资待遇的权利,但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最低工资标准。
(二)职工的权利和义务
1、职工应遵守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努力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按照完成生产(工作)任务。
2、因生产经营需要加班时,应积极支持并努力完成任务。
3、做到安全生产,遵守操作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第四条 企业破产或濒临破产以及发生重大自然灾害等情况,致使企业生产经营不能正常进行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由于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的过错造成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条款不能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法律责任。
2、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履行协议或给一方造成损害的,可不承担法律责任。
3、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给双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协议与国家或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抵触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协议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后方可签订,签订后应在5日内以适当形式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确定,本协议一式四份,企业双方首席代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级工会各一份。
企业首席代表(签名): 职工首席代表(签名):
企业(盖章): 工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十八:合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某合资企业工资集体协议
本合同由 公司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和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
为了建立和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把公司建立成为中国优秀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集体合同规定》及有关规定,经公司、工会双方通过集体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合同是双方尊重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共同准则。双方必须共同遵守本合同,并保证本合同的实施。
第二条 本合同规范劳动合同管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第三条 双方本着互相尊重、互相支持的原则,在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同时,促进员工敬业乐业,积极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本合同生效后,将成为制定和修改公司相关劳动规章制度的依据。公司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决定,应当通过公示等形式告知员工,本合同适用于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的全日制员工,不含外籍及港、澳、台员工。
第二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五条 公司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本集体劳动合同生效后,劳动合同文本可选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劳动合同范本或者由公司自行拟定,并通知工会以征求其意见。公司依法与员工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的标准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规定。
第七条 员工劳动合同期限按照法律和公司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 年,无任何违反公司纪律的纪录,年度工作表现评估分良好,员工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与该员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章 劳动报酬
第八条 工会同意公司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确定薪酬体系、薪酬级别、工资等级和工资分配原则和方式。
第九条 工资增长与企业利润挂钩。公司根据企业利润增长、市场物价涨幅,参照 公布的工资指导线及同行业工资水平,每年 月与工会集体协商下一年公司全日制员工工资整体增长的平均幅度,共谋公司和员工的同步提高。经双方协商确定的公司全日制员工工资整体增长的平均幅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条 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高于 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加班工资和夜班津贴。
第十一条 公司于每月最后一天以货币形式支付员工工资,遇法定节假日应提前支付。
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岗位需要,分别实行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公司可以对员工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进行安排,但应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十三条 公司鼓励员工提高工作效率,使员工的日常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除特殊及紧急情况外,公司不鼓励员工超时工作。
加班时间须每天记录并根据实际考勤报告计算,公司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政策的规定,提供加班补偿。工会同意公司安排在法定时间内的加班,加班应须经员工及其主管协商,还须事先征得营运单位部门负责人的批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公司制度还为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提供带薪年休假。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工作满 至 年每年享受 个工作日带薪年假,工作满 至 年每年享受 个工作日带薪年假,工作满 至 年每年享受 个工作日带薪年假,工作满 年以上每年享受 个工作日带薪年假。
第五章 保险福利
第十五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保险并缴纳相关保险费。按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由公司和员工分别按规定的比例承担。员工缴纳部分,公司有义务从员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员工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每年统一安排员工进行一次体检。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十七条 公司依法做好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并不断加强劳动安全保护措施,保护员工的安全。
第十八条 公司根据工种、岗位、劳动条件需要,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会和员工应当支持公司加强劳动保护管理,配合公司检查、监督劳动保护情况。公司和工会有责任教育员工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员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第十九条 根据国家规定,发生职工因工伤亡事故或出现危及职工劳动安全的重大事故,公司应及时通知工会,工会有权参与调查和提出处理意见,并按国家规定及时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第七章 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
第二十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实行对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保护。
第二十一条 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女职工产假待遇的规定,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女员工生育,公司给予 天的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 天。实行晚育(23周岁后生育第一胎)并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 天。
第八章 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将公司在特定情况下,需要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的,须通知工会协商代表。双方代表将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变更后的合同应按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特殊情况时,双方都有权提出变更修改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条款,作为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第二十四条 当一方就本合同的执行情况和变更提出商谈时,另一方应予答复,并在 天内进行集体协商。但是,原先双方达成的基本原则与福利标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不做变更,除非法律另有强制性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公司和员工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必须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违反本合同给员工造成损害的,应按相应规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员工违反本合同给公司利益带来影响和损失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和劳动合同承担责任,并应立即纠正违约行为,挽回损失,消除影响。
第十章 合同期限和终止
第二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合同期届满,如公司、员工双方不能就续签合同事宜达成合意,则本合同到期届满自行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本合同终止:
(一)公司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
(二)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本合同条款无法履行;
(三)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工会方的集体协商代表经工会通过民主程序产生。
第三十条 员工协商代表参加集体协商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协商代表必须维护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公司商业秘密。担任本集体合同协商代表的员工,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集体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集体合同期满。但因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的解释以中文版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公司持一份、工会执一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三份。
第三十四条 本合同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后七日内由公司负责将本合同一式三份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本合同后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员工首席代表(签字): 公司首席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1、公司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授权书
2、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授权书
3、工资专项集体协议
公司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授权书
委托人: (公司)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受托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职务: 联系电话:
职务: 联系电话:
兹委托上述人员在我公司与公司员工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中作为我公司的集体协商代表。其中 为我公司集体协商的首席代表。
上述代表的权限为:参加本次集体协商,提出、变更、修改我公司的协商条件;接受、拒绝员工方的协商条件;代表我公司参加本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代表我公司在本集体合同上签字盖章等。
委托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授权书
经工会组织推荐, 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确定 、 、 同志为 年度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方进行工资集体协商。
工会(章)
年 月 日
工资专项集体协议
根据《集体合同书》第九条的约定,双方同意:
1、2008年的公司全日制员工工资比2007年公司全日制员工工资平均增长 %。
2、2009年的公司全日制员工工资比2007年公司全日制员工工资平均增长 %。
年 月 日
参考文本十九:区域工资集体合同书文本
区域工资集体合同书
第一条 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 工会(联合会)代表全体职工与 企业协会,就本区域内企业工资分配事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区域内企业生产经营和经营效益状况分析与预测,结合其他相关经济因素,对照政府颁布的工资指导线,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意见:
1、在上年度职工人均工资 元的基础上,本年度企业职工人均工资水平调整幅度不低于 %。
2、区域内最低工资标准:
3、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以及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年休假、计划生育假、产假期间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第三条 凡遇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对合同修改或变更。
1、本合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发生变化;
2、覆盖企业生产经营发生重大变化;
3、城镇居民生产费用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
第四条 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第五条:违约责任:
1、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双方不承担法律责任;
2、协商双方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按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3、协商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根据后果和责任,按国家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本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为一年,于 年 月 日起到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前六十日内,双方应当重新签订职工工资集体合同。
第七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 份,协商双方各一份,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企业上级工会、覆盖企业各一份。
企业方首席代表: 职工方首席代表:
企业(章): 工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说明: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协商主体企业方为区域的企业方面代表或者区域内各企业推荐的代表;职工方为基层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管理组织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企业管理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人担任。企业管理组织不健全的,由区域内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推选,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职代会选举产生,首席代表由区域工会主席或其书面委托的其他人担任。未建立区域工会组织的,可由上级工会组织指导各用人单位职工民主推荐,并获本单位半数以上职工同意后产生,首席代表由全体代表推举。
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的双方首席代表委托书、外聘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委托书、职工方工资集体协商代表资格认定书、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工资集体协商答复书、工资集体协商报告书、通过工资集体合同草案的决议、报审说明书等均参加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样本。
企业方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职工方首席代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参考文本二十: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议文本
某地餐饮行业工资集体协议
为发展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关于开展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32号)精神和 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地餐饮行业实际,经餐饮行业协会与餐饮行业工会联合会双方集体协商代表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本协议依法签订,对协议双方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本协议。
第二条 协商双方经对我区行业本年度经营状况分析及预测,结合本地同类餐饮行业及其他相关因素,参照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比照同行业并兼顾各企业人工成本状况,协商确定行业的岗位工资标准指导价位。
(一)工资分配制度:本协议覆盖企业均实行岗位工资加奖励制度。
(二)工资、福利标准:各企业参照以下岗位工资标准指导价位协商确定本企业同类岗位员工的岗位工资标准。各企业签订的工资协议中协商确定的同类岗位工资报酬标准,不得低于下列岗位标准指导价位的最低标准。
1、楼面经理,月工资为 元;
2、厨师长,月工资为 元;
3、面点(岗位),月工资为 元;
4、炒锅(岗位),月工资为 元;
5、凉菜(岗位),月工资为 元;
6、服务员,月工资为 元。
(三)本协议覆盖企业最低月工资标准为 元。
(四)本协议覆盖企业应建立考勤制度,设立全勤奖,企业内各岗位员工按照工时制度和考勤制度出满勤,可享受全勤奖。
(五)各企业的员工工资水平应随企业经营效益的增减相应浮动。2008年度,经营正常的企业,员工人均工资应增长增加 — %;经营不正常的亏损企业,应参考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协商制定措施,保证员工实际工资水平不降低。
(六)伙食补贴:凡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各企业应按日为员工提供工作餐。
第三条 各企业应确定发薪日,并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发薪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至发薪日前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四条 企业因经营需要或特殊原因需要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履行法定的程序,并按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凡员工休婚、丧、产、计划生育假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各企业应依法支付其工资。
第六条 各企业应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员工工资总额的 %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员工的培训教育,提高员工素质。
第七条 各企业应依法为员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费。
第八条 行业工会联合会及各企业工会积极引导员工主动为本行业、本企业的发展献计出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支持本企业的经营,服从企业的管理,维护经营者的管理权威。教育员工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与经营者合作共事,努力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共同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第九条 凡遇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协议:
1、国家或本地工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
2、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发生重大变化,影响企业员工实际工资水平较大时;
3、因外部因素致使企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本协议中的部分条款难以履行时。
第十条 凡遇以下情况之一的,经协议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1、企业被撤销、解散或依法宣告破产及濒临破产;
2、因不可抗拒的情况发生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3、本协议期满或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
第十一条 各企业违反本协议,给行业和员工造成损害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工会违反本协议,应按工会章程和工会工作条例承担未尽职责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或变更、提前终止,应提交行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工会联合会主席代表员工与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签字,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后生效。双方均应严格遵守,认真履行。
第十四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法律、法规及 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一式五份,协议双方各一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一份,上级工会一份,本协议自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后生效。
第十六条 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期为一年。
行业方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方首席代表(签字):
行业协会(章): 工会联合会(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各企业独立条款
各企业独立条款
本企业发薪日:每月 日。
本企业年度平均工资: 元。
本企业人均工资年增幅度 %。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章): 企业工会(章):
本企业发薪日:每月 日。
本企业年度平均工资: 元。
本企业人均工资年增幅度 %。
企业首席代表(签字): 职工首席代表(签字):
企业(章): 企业工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