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总工会,司法局:
根据中央关于“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的要求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效发挥各级工会和司法行政机关的职能优势,积极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建立全省劳动争议调解协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协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调解劳动争议是工会、司法行政部门职责所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规定工会和人民调解组织应参与和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调解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各级工会的法定职责。指导人民调解是司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任务,基层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参与和指导劳动争议调解,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2.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协作调解劳动争议是构建我省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的具体举措。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应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建立共同调处劳动争议协作机制,有效促进劳动关系和谐,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3.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协作调解劳动争议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现实需要。劳动争议案件不断上升,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频发,反映出当前社会关系的深刻变化。工会和司法行政部门需要继续发挥各自优势,利用工会和调解组织贴近职工工作的实际,对各类劳动争议早发现、早介入、早调处,避免激化和升级,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二、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协作机制的主要目标和工作原则
4.主要目标: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发挥工会组织、司法行政职能作用,在两年时间内,全省依托县(市、区)总工会建立起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按照人社部发[2009]124号文件精神,将劳动争议纳入人民调解范围,构建劳动争议第三方解决路径,工会、司法行政、法律援助密切配合,建立劳动争议调处协作机制,形成多层次、多渠道、社会化、开放式调解平台,及时有效地调解劳动争议,做到小争议不出村居(社区),较大争议不出乡镇(街道),重大争议不出县(市、区),推动全省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深入发展。
5.工作原则:劳动争议调解要坚持属地原则;坚持平等自愿、调解优先原则;坚持依法合理、公正公平原则;坚持简便及时、以人为本原则。
三、明确劳动争议调解的范围
6.调解范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确定的劳动争议受理范围;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因职工民主管理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利于劳动关系和谐,有利于促进用人单位稳定发展及应当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四、构建有效运转的劳动争议预防和化解的协作机制
7.司法行政部门要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建立劳动争议法律援助制度,规范律师在劳动争议调解代理中的执业行为。工会要推进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争议预防和调解制度,引导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提高企业自主解决劳动争议的能力。
8. 各级工会和司法行政部门要明确劳动争议调解联系协调人,加强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防止劳动争议扩大和升级,做到劳动争议从发现到联络到调处不断档、有人抓。
9.县(市、区)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县级总工会分管领导同志担任,司法行政等有关方面人员为成员,吸纳专家、社会志愿者、职工代表、调解能手参与,负责协调、调处重大复杂的劳动争议。
10.乡镇(街道)工会和司法所要协调配合,依托当地人民调解组织,共同组织实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把争议苗头化解在初始阶段,充分发挥人民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
11.县以下工会、司法行政部门要根据各地企业状况、职工特点和自身优势,指导建立切实可行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工会组织要积极协调落实调解场地,为解决劳动争议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条件;司法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助建立调解规程,完善必要的工作制度,力求调解工作有章可循、规范运行;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应协同做好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员的选聘工作。
12.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调解员名单、联系方式、主要调解工作制度等内容。
五、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
13.各级工会、司法行政部门应将劳动争议调解协作机制建设纳入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予以高度重视,积极协助乡镇(街道)、村居(社区)解决好劳动争议人民调解有关具体问题,将调解工作“以奖代补”资金纳入“大调解”经费解决,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提供有效的经费保障。
14.县级工会和司法局要做好具体规划,及时安排部署,加强对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支持和检查督办,实施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工会要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通报劳动争议受理、调解情况。工会和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业务培训,增加调解员的法律和政策知识,提高依法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为劳动争议及时有效调处提供保障和支撑。
四川省总工会 四川省司法厅
201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