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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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12/03/21

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期工会工作的
实  施  意  见

各乡镇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城区街道党委、办事处,区级各部门,开发区科技园: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省委九届七次、八次全会和市委工作会议精神,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在推进“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和建设“两地两区一中心”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县(市、区)工会工作的意见》(川委办〔2011〕17号)精神,结合巴州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会是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关系全局的重要工作。近年来,全区各级工会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各项职能,团结带领职工群众在促进改革发展稳定等各方面作出了积极贡献。而当前巴州区进入“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的新阶段,新形势、新任务对工会提升职工素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激发职工的创造活力和劳动热情等方面,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站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会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更多的资源和手段赋予工会组织,支持工会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更好地推进工会工作创新发展。各级工会组织要主动适应时代发展的新形势、经济社会结构的新变化,充分发挥组织职工、引导职工、服务职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能作用,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推动巴州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而不懈奋斗。
  二、切实发挥工会在推动我区经济跨越发展中的主力军作用
  1、组织动员职工为跨越发展建功立业。
  各级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工会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坚定跟党走、建功‘十二五’”主题教育活动,切实把全区广大职工的思想统一到中央、省、市、区委的决策部署和“十二五”目标上来,在全区形成奋力推进巴州实现新跨越的强劲内动力。
  2、广泛开展群众性经济技术创新活动。
  以创建“工人先锋号”为载体,广泛开展“我为重点工程做贡献”、技术比武、技术革新、技术协作、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等活动,把职工群众中蕴藏的无穷智慧和创造潜能凝聚起来,为优化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发展循环经济贡献聪明才智。要积极探索在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开展劳动竞赛的新途径,推动劳动竞赛向非公有制企业拓展,不断扩大劳动竞赛覆盖面。
  3、大力实施职工素质工程。
  充分发挥工会“大学校”作用,广泛开展“创建学习型组织,争做知识型职工”活动,加大资金和政策扶持力度,推进“职工书屋”建设,不断提高职工的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广泛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建立完善职工培训制度和激励制度,全方位提高广大职工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技术技能素质,努力造就知识型、技术型、创新型职工队伍。各级各部门要支持和监督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5%提取和合理使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确保60%以上的费用直接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培训。大力弘扬劳模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劳模培养选树、评比表彰和管理服务机制,探索创新劳模帮扶的有效途径和管理办法,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劳模、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工会宣传教育职工群众的积极作用,加强企业文化和职工文化建设,不断提高职工队伍整体素质。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1、不断深化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
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定期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在三方机制中的牵头和主导作用,工会组织全力配合,努力形成劳动关系“主体协商、三方指导、政府调控、依法规范”的工作格局,使三方协商成果通过健全的组织和有效的运行机制得到贯彻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家协会要通力合作,制定引导和鼓励企业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的积极性,促使企业建立健全劳资关系沟通、协调机制,及时把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2、不断强化劳动争议协调处理机制建设。
  加大对劳动关系矛盾预警、监督和调处力度。重视工会在调处劳资关系矛盾中的群众组织特性,完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和工会共同参与的劳动争议调处联动机制,受理重大劳动争议案件,指导基层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基层企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行业性和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工会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3、不断推进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并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探索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代会制度。推进厂(校)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工会组织要加强民主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教育引导,企事业单位要重视和支持工会履行工作职责。
  4、依法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
  认真贯彻落实巴区委办〔2011〕64号文件精神,积极推动企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要以促进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和农民工工资收入合理有序提高为重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推动建立健全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国有、集体企业要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就工资问题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工会要主动提出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规模以下非公有制企业要以推进区域内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扩大工资协商、集体合同的覆盖面。对拒绝工资协商要约的行为,工会有权责成用人单位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积极推行劳动安全卫生集体合同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制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加大对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不签订集体合同和不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戒,并在各类评优奖先中实行“一票否决”。
  四、着力提高工会组织职工、服务职工的能力和水平
  1、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
  各级党组织和工会组织要建立和完善“党建带工建、工建服务党建”的工作机制,把工会组建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要切实加强乡镇工会规范化建设,建立乡镇(街道办事处)工会工作委员会,要着力加强企业特别是非公企业工会的组建工作,推动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组织建设,要逐步规范社区和村级工会工作,提高运行质量,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工商、税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企业年审、年检、税收、劳动用工检查中,要督促企业依法组建工作,对于不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在各类评先选优中实行“一票否决”,对于阻挠建立工会、随意撤并工会组织和限制职工加入工会的行为,要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2、加强工会阵地建设。
  各级各部门要为工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按照《工会法》等有关规定,为工会提供办公设施、活动场地和其他必要的工作条件。要加大对职工文化活动、帮扶、培训等阵地的投入力度,将其纳入政府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中统筹考虑,并在财政补贴上给予倾斜。要坚持工会教育活动阵地为职工服务、为工运事业服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改变其功能、用途。因地方城市建设或工会事业发展需要置换的,必须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3、加强工会经费管理。
  各级各部门要尊重工会组织的社团法人地位,财政金融部门要积极支持并帮助基层工会依法独立开设银行账户、自主管理经费。所有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由地税部门全额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凡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列入财政预算,并由同级财政代扣统一划拨到总工会的工会经费专用账户。工会的财产和经费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要按照节俭、高效、廉洁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地用于为基层、为职工服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要加强对同级和下级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
  4、建立健全困难帮扶救助机制。
  把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作为社会保障机制的重要补充,切实加强信息化、网络化、社会化、规范化建设,构建工会帮扶网络,健全完善帮扶工作体系,逐步构建以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为骨干、乡镇(街道)帮扶站为依托、村(社区)帮扶工作点为基础的工会帮扶工作三级网络。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要纳入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并根据需要核定人员编制,通过财政支持、社会捐赠、工会经费等多种渠道筹集困难职工帮扶资金。深入开展“春送岗位、夏送清凉、秋送助学、冬送温暖”的“四季送”活动,不断完善包括政策帮扶、困难救助、教育救助、法律救助、岗位救助、重大疾病救助和劳模救助在内的救助措施,把党和政府的温暖及时送到困难职工手中。加快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建设,整合工会内部力量和社会资源,建立与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职工维权联动机制,开展多样化的法律援助活动。
  5、依法保护职工的安全与健康权益。
  大力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依法行使对用工单位劳动安全卫生情况的监督权。有关部门在制订劳动安全卫生政策、计划、措施时,应邀请工会组织参加,并听取工会的意见、建议。要强化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和健康教育、培训、检查等活动,依法制止危害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对漠视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侵犯职工人身权益等突出问题要逐级上报,劳动、安监等有关部门认真查处。
  五、进一步加强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1、健全加强党对工会工作领导的制度。
  各级党组织要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目标责任制管理。各级党组织每年不少于两次专门听取工会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履行职责和自身建设的突出问题。坚持党组织领导同志出席工会代表大会、全委会及其他重要会议和重要活动制度。各级党组织领导要学习掌握新时期党的工运理论、方针政策,熟悉工会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纳入党组织理论中心组学习的内容,加强对工运理论和工会的调查研究,切实解决职工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2、坚持和完善政府联系工会工作制度。
  各级政府每年与工会至少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认真听取工会的意见和建议,帮助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工会工作的困难和问题。在出台涉及职工权益和工会工作的有关文件和规定时,要征求同级工会意见。人民法院、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安监等有关部门也要与工会建立切实有效的联动工作机制,支持并保障工会依法履行职责。
  3、完善人大、政协支持工会参与立法和民主监督制度。
  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工会在执法检查、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建立联系制度,进一步畅通工会反映职工诉求的渠道。在开展相关法律法规执法检查或专项视察活动时,要邀请同级工会参加。在提名区人大常委和政协常委时,应有工会负责人作为候选人,在推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时,一线职工(包括农民工)、劳动模范及工会工作者要占一定比例,未成立工会的企业法人代表,不能作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候选人。
  4、加强各级工会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选好配强工会领导班子。国有、集体企业的工会,其主席按同级党委副职配备,是党员的进入同级党委,副主席按中层正职配备。乡镇、街道、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会,其主席一般由同级副职兼任并进入同级党委。配备工会主席人选时,应考虑至少能够任满一届,任期未满时,一般不调动其工作。要完善党对工会干部的培养管理制度,把工会干部的培养、任用、交流纳入组织人事工作的总体安排。建立工会干部维权机制,切实保障工会干部,尤其是基层工会干部的合法权益,对工会干部因维护困难职工合法权益而受到不公正对待甚至打击报复的,各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应及时采取有力措施予以保护。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事业单位工作,要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在条件成熟的企事业单位,探索并推选工会主席直选。已建立党组织的企业工会主席候选人须经企业党组织审核。切实落实工会协管干部的规定,实行工会领导干部双重管理,在选配工会领导干部时,应事先征求区总工会意见,并邀请参与考察。加强工会领导干部和干部队伍思想、作风、能力和廉政建设,通过培训、交流等多种形式,使工会干部真正成为组织动员职工的能手、协调劳动关系的专家、关心服务职工的模范,以实实在在的工作赢得职工群众的信赖。

中共巴中市巴州区委办公室
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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